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须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见表格式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见表格式样)(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受理后,按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到受理岗预约各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为:法规知识、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和安全驾驶相关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其中科目二、三考试分别预约,不得同时预约,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三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为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三)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四)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行、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五)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六)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七、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申请,但科目二、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八、申请人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后,由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