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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机动车其它业务
2005-6-7 2:48:11
 
(一)机动车停驶或复驶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2、【牌证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收回/发还号牌→【档案岗】归档
3、需要填写的表格《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二)补换号牌、行驶证
1、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2、【牌证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核发临牌→【牌证岗】发放号牌→【档案岗】归档
3、需要填写的表格《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三)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2、【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证书、发放→【档案岗】归档
3、需要填写的表格《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4、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四)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牌证岗】录入、查询违章未处理记录、打印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证、发放→【档案岗】归档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牌证岗】录入、打印《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行驶证副证、发放……(收到对方车管所签发的回执单后)
【牌证岗】录入→【档案岗】归档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六)变更备案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2、【牌证岗】录入→【档案岗】复核归档
3、需要填写的表格《变更备案申请表》

(七)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牌证岗】录入、打印临牌、发放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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