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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责任认定
2005-5-29 14:06:23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
  (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五)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六)办案人员宣布事故责任时,要出示如下证据,说明定责的理由和依据:
  1、事故照片;
  2、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的检查、勘验笔录;
  3、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等技术鉴定报告;
  4、事故现场图。
  (七)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宣布责任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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