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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制措施及处罚
2005-5-29 14:03:08
  (一)强制措施
  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滞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立即归还。
  2、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治疗费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或者预付不足额的,公安机关可以滞留交通事故车辆。
  3、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4、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立即解除。
  5、交通事故责任人无故不接受讯问调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二)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三、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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