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页 返回首页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承诺
2005-5-29 14:02:18
  1、赶赴现场时间:接警后5分钟内出发。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间:一般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最长不超过14天。重新鉴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
  3、伤残评定时间: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评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4、责任认定时间: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重新认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
  5、结案时间
  (1)普通程序:责任认定生效,在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死者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财产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在30日内结案,最长在45日内结案。
  (2)简易程序:原则上3天内结案。


  说明:县(市、区)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内容、公开承诺与交警支队所列条款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权限的不同,交警中队一级的权限仅限于受理轻微事故和大队授权处理的一般事故。


 
[双击滚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c) 2005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科技处维护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Source Website Infomation Manage System Ver 1.0.1990